欠条担保人多久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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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旨在明晰保证人应负担何种保证责任的特定时期。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间有载明保证期间的明确合意,但此合意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或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彼此间并未就保证期间进行任何约定。若双方未对此作出事先的选定或无明确约定,则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至六个月期满为止,即构成法定保证期间。
欠条担保人多久无效

一、欠条担保人多久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保障期间乃指用以明确保证人负有何种程度之保证责任的时间阶段。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间对于保证期间有所约定,但此约定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或与之同时期满之人,则应视作未曾约定保证期间。如无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倘若欠条上对保证人责任有明确规定,且该等规定所涉及的保证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保证人的责任并不会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后自动失效。反之,若欠条上并未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或者其约定的保证期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保证人的责任将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终止。因此,欠条上担保人的责任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欠条上是否存在关于保证期间的明确约定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合法,则担保人的责任将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若有明确约定但不合法,则保证人的责任将被视为未曾约定,同样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欠条担保人多久失效

依据法定程序所订立的欠条,其有效性不受时间长短的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欠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关于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的欠款项项,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是从还款期限实际届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倘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对于同一笔债务实行分期履行的安排,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诉讼时效的计时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到期之后才得以启动。

假使欠条并无明确规定还款日期,这意味着该合同属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拥有任意行使请求权的选择权,同时也需给予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来应对。

为此类问题所设定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又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形:

1.在债权人发出催告的时候,虽然债务人当即表态愿意立即履行义务,但是实际中并未依照此承诺执行的情况,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该从催告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算;

2.若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共识,明确制定了一个具体的履行期限,换言之,他们实质性的改变了原来的合同条款,使得原本模糊或悬而未决的债务成为明确的履行期限规定,如果在此期限届满的那天,债务人仍未能如约偿还债务,此时,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从该期限到期的翌日起算;

3.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主张且后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并且具有否认债权确实存在的显著表态的前提下,诉讼实效应自拒绝承认为止的次日起算,而无需依赖于债权人是否设立了宽限期限以及该期限是否已经到期;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且债务人尚未明确表达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若双方商定了有偿债的宽限期限,那么在该期限结束之日,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示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客观事实表明其未能履行,诉讼时效就应该从宽限期限结束之际的次日开始计算。

当债权人开始追索债务或是在协商索求失败的情况下,应该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尽快提起诉讼。

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前,债权人应当准备好由借据、转账记录、催款通知书等内容构成的相关证据,并向债务人所在区域的纠纷处理法庭递送正式的起诉书

一旦法院顺利接收并立案,便需要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在接下来的过程中等待开庭审理即可。

倘若具备某些条件的话,债权人还可以着手调查被告的财产状况,如果发现了具有较高价值的资产,便可根据必要流程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的事宜,建议双方能够采取积极友好的方式进行协商,力争促成二者就原始借条、欠条达成一份新的还款协议,这种还款协议将会被视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将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欠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

担保期限之确定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如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则依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此担保期限之内,债权人享有向担保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之权利。然而,若担保期限已过,则担保人之保证责任可能会被免除。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期限的具体界定方法可能随应法规及实际情况之差异而略有不同。关于此等重要法律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信息以及专业的法律建议。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明确保证人责任时间。有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期满,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模糊,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欠条明确合法保证期,责任不失效;未明确或违法,责任在期满六个月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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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种是保证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导致无效。本文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形。
  对于主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因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担保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已由一般抽象的社会化关系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双方缔结该利益关系便互负通知、协助、保护、忠实之法定义务。
  如果担保人违反此类法定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对方有权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请求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其损失。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因主合同的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担保人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若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缔约过程中履行了通知、协助等法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则不承担主合同无效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保证人作为主合同债务的辅助人,在主合同无效时其承担的缔约过错责任属于补充性的责任,而不是连带性的责任,因此,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是缔约上的责任,即因缔约担保合同时主观上有过错而引发的民事责任,而非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有过错的界定
  所谓“担保人有过错”,应指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促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具体可概括为:
  
1、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从而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
  
2、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事由仍积极促成主合同的成立或为主合同的订立进行居间活动;
  
3、主合同内容上违法,保证合同与之同时订立,可以认定保证人对主合同的订立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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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力运行过程中。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什么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效力】什么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但因欠缺合法性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法,它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国家不承认也不保护这种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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