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起诉业务员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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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二款明确规定,倘若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抑或是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他们以组织之名签署了相关民间借贷合同,然若存在证据显示该笔借款实际使用者为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则出借方有权要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视作共同被告或者第三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之中。而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理当予以许可。
民间借款起诉业务员可以吗

一、民间借款起诉业务员可以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权衡以本单位名义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但具备有力证据可证所借款项实为法人代表人私自使用时,债权人有权决定将该法定代表人权衡纳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当事人,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此类起诉。同理,当业务员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与债权人签订民间借贷协议后,查明所借款项其实用于个人,同时此事实具备明确证据证实,此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将业务员纳入共同被告或第三方诉讼参加人,请求得以肯定性对待。

再者,如业务员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签署民间借贷合同,但实际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债权人有权请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亦会予以支持。总而言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有权对业务员提出诉讼请求,但能否实现这一诉求则需视业务员的身份及借款用途而定。若业务员身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借款被其个人占用,或者业务员以个人名义借款却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均有权向业务员发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款起诉后对方没钱还怎么办

1、当个体因欠债问题被提出诉讼且接受调解时,他有权要求免除利息负担,仅需逐次偿还本金部分。

借贷行为乃是源于当事人间的平等民事法律交往,由此产生的纷争亦归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之内;

2、若债务人此刻因为经济能力所限而无法全额偿还债务放贷方有权利与对方进行深度沟通并达成协议,允许其分批偿还款项。

然而,假如债务人在已受到法定裁判书支持情况下仍然拒不作为,债权人便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权益。《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民间借款起诉需要什么资料

民间借贷诉讼中,通常需要提交以下必备资料:首先,撰写一份详细的起诉状,其中需明确列明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请求等关键内容;其次,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例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据或者银行转账记录等;第三,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便法院核实其合法性;最后,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则必须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所提交的证据应当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存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具体所需提交的资料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最高法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二条,若法人代表人以单位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但借款用于个人,且证据确凿,债权人可将法人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同理,业务员作为法人代表时,若借款用于个人,债权人可要求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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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情回顾:员工出差向单位借款久未归还2021年3月及6月,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冯某为落实该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4500元、6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原告公司称,冯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请求判令其返还上述借款等。而冯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目前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该案审理中,冯某向邮寄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明其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冯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公司冲账。判决:驳回公司追债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冯某借款时确系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相关规定,此类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并无不当。说法:该借款是否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中,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该案中,公司与冯某的行为表面上虽符合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冯某是该公司员工,借款用途是为履行公司任务,此项借款是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借款,且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双方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主体平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同时,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的项目落实及市场开发,且款项出借的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应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涉案借款应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调整的范围,原告公司无法通过民事司法路径获得救济,而需依照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解决处理。但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此外,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提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员工出差向单位借款久未归还,该借款是否为民间借贷?
[律师回复] 案情回顾:员工出差向单位借款久未归还2013年3月及6月,原告公司销售部员工冯某为落实该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任务等,填写公司借款单,分别借款4500元、6000元,该两张单据均有公司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及财务领导签字。原告公司称,冯某借款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归还,故请求判令其返还上述借款等。而冯某则称,其差旅发票分别通过邮寄、交由同事代其办理报销事宜,目前其与公司既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欠公司借款。该案审理中,冯某向邮寄了两份录音的文字资料,用以证明其已经将出差票据交给同事代办报销事宜,而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称冯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也没有将票据交回公司冲账。判决:驳回公司追债的诉讼请求一审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冯某借款时确系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相关规定,此类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冯某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并无不当。说法:该借款是否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现实中,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该案中,公司与冯某的行为表面上虽符合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但冯某是该公司员工,借款用途是为履行公司任务,此项借款是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借款,且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双方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主体平等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同时,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的项目落实及市场开发,且款项出借的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应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涉案借款应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调整的范围,原告公司无法通过民事司法路径获得救济,而需依照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解决处理。但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此外,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提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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