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程序中,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能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要求,原告方提起诉讼之际,务必同时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相关的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确凿证据。即便借条上未载明债权人姓名,原告仍然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然而,若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地位提出合理及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身份,则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申请。因此,在民间借贷诉讼的复杂局势中,尽管借条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证据材料,却也并非能独立证实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是否能够确证,还需要依据其他充足的证据与客观事实,进行全面严谨的综合判定。若仅凭借条这一孤立证据,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那么其证明力就可能略显薄弱,法院甚至会要求原告补充提交更详尽的证据资料或者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民间借贷诉讼费什么承担
如果败诉系由于双方的共同不当行为所致,则此项费用由双方平分。
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会依照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利益攸关程度来判定其各自应支付的费用总额。
如二审法院对初审法院的裁决做出修改,除需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二审诉讼费用的相关权责以外,还应对初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做出相应变更。
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时,无论上诉者在初审中是胜诉方抑或是败诉方,其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将由上诉方独自承担。
如涉及到双方同时上诉的情形,此项费用由各方按比例分摊。
在经过人民法院的调停后达成协议的案件中,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分歧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除去以上费用之外,其它各类诉讼费用通常由提起诉讼行为的申请者自行承担。
以鉴定为例,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必须承担鉴定所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人在法院指定日期内出席庭审所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用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三、民间借贷诉讼3次以上怎么判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判决结果绝非单纯依靠诉讼次数所能决定。其关键之处在于每起事例所涉及的详细事实与证据。当同一债权人针对同一借贷关系进行多次诉讼时,法院将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借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还款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审视。只要各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充足性,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可辨,同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如若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证据不充分等问题,法院则有可能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申请或者对诉讼请求予以拒绝支持。简而言之,裁判结果往往因事例本身所呈现的具体状况及法律适用而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非唯一证据。需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及真实存在证据。无债权人姓名仍可起诉,但被告反驳合理,法院可驳回。借条需与其他证据结合,孤证力弱,法院或要求补充证据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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