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之明确规定,管理层具备要求偿还因债务人实施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所指的行为而获取的其名下所有财产的权力。换句话说,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披露之日往前推算一年内曾实施过以上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任何行为,管理层即可启动程序,要求撤销这些违背法律的行为并索回被不当侵占的债务人财产。实践当中,如债务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行为,管理层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些违法行为并追回债务人财产。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以及放弃债权等。因此,在申请破产之后,管理层确实拥有追讨债务的合法权利,尤其是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披露之日往前推算一年内所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申请破产意味着需要承担起向员工支付工资的责任。
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后,其财产将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同受益债务之后,遵循以下特定的清偿顺序:
首先,支付破产人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同时还需偿还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最后,剩余的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将按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申请破产还用还款吗
关于在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清偿问题,其最终是否需要进行受偿,需视具体的事例情况予以判断。目前,对于破产问题一般有着清算、重整以及和解三大流程可供选择。其中,在破产清算阶段,企业资产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用以清偿各类债务款项。但是,如若企业的资产无力应对全部债务,那么在法律层面而言,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债务部分通常无需再次进行偿还,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原则也并非绝对适用。若企业能够成功进入重整程序,那么该公司便有机会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吸引新投资者等手段来恢复其经济活力,在此过程中,债务的偿还方式及期限亦有可能依据重整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至于和解程序,则要求债务人必须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总的来说,破产并不代表着可以彻底豁免所有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管理层有权要求偿还因债务人一年内实施的第三十一条等行为所得财产。这包括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提供担保等。破产申请后,管理层有权追讨债务,特别是针对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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