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法人变更过程中,员工能否寻求赔偿?
随着法律规定的变更,员工无法获得补偿金:当员工和公司之间达成了劳务关系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公司的法人地位因正常程序如公司的拆分或者合并而有所变动,这并不代表着员工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也会自动终止。相反地,在公司法人发生变化之后,上个任期内的法人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力和责任,都将依法转交给下个接任者承担。因此,在公司合法过渡期间,受雇于该公司的员工的权益是受到保障的,他们没有理由要求额外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应当持续承接并负责履行先前存在的债务责任。
据法律明文规定,若公司在工商注册事项上有所变更,那么原有的债权与债务将会自动转移至变更后的公司进行全权承担。
无须额外进行具体声明或指明。
然而,如果确有必要出具有关详细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仅需明确指出变更前公司的所有债权与债务将由变更后的主体单位来负担以及承担这些债权和债务。《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变更法人以前的债务由谁承担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并不影响到其应对既有债权债务的责任担当。公司须负有以其所有财产偿付所有债务之义务。至于在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之前所发生的债务,原则上来讲,依旧应由更改之后的新公司予以承担。原因在于,公司作为拥有独立法律身份的实体,其法人代表的变更并不能改变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法律地位以及承担债务的能力。然而,若原法人代表在债务形成之时存在过错或者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法人代表必须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而应该根据其过失程度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总而言之,公司变更法人代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债务承担主体的变更。
在公司法务部门变更时,员工通常无权要求赔偿。因为公司法律形式的变更,如拆分或合并,并不直接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新公司需承担原公司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员工的合同权益。因此,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构成员工要求赔偿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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