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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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等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最低三年;其他参与者根据作用不同,可能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此罪行严重干扰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处罚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处罚

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措施

针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设定的刑罚具体细则,主要是针对于首要分子。其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则为三年。

至于其余参与者,根据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不同,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是一种涉及将大量人员聚集,从而干扰破坏社会正常的秩序,而且情节非常严重,导致工作、生产、经营以及教育、科研、医疗等各项社会服务无法顺利进行,给整个社会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与负面影响。《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实质上属于普通民众。

然而,并不是所有参与此类违法扰乱行为的人士都能被视为该罪名的罪犯。

实际上,只有那些担任组织、策划、指挥角色的首要分子,抑或是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人员,才能够被确定为本罪的恰当主体。

而对于一般的参与者而言,他们仅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无法归类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必须强调其主观意识只能由刻意构成。

行为人通常希望通过类似的扰乱活动,制造种种事件,向政府机构、企业单位及社区等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自身某些无据可循的诉求,亦或者试图以此发泄内心的不满情绪。

鉴于本罪行属于集体型犯罪,因此,参与扰乱行动必须建立在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恶意基础之上。

这里所说的共同恶意并未规定行为人间的恶意联系需要做到何种程度,只需要让每个行为人都清楚地明白自身及他人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常运作秩序的行为即可。

同样,并不强求各位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或者犯罪动机必须保持高度的一致。

从扰乱效果来看,若引发政府机构、社团、企业单位出现严重后果,带来恶劣影响,那么就可以认为是情节严重的现象;

而从破坏手段来看,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相较于非暴力手段来说,其情节更为严重。《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判

本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是依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得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这种情节严重的案件中,首要分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最低则为三年有期徒刑。

至于其余的积极参与者,他们将会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制裁

对这些参与者而言,其判刑程度的衡量不仅仅取决于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还应考虑到犯罪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各个方面,例如聚众扰乱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实际损害程度以及对社会危害性的整体评估等等。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如聚众扰乱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然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那么他们就必须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此外,如若犯罪分子有诸如自首立功等表现良好的情况出现,这些都会成为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分析的重要因素之一,进而对加害方的最终量刑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等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最低三年;其他参与者根据作用不同,可能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此罪行严重干扰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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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律师回复] 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
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处罚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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