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从犯的身份认定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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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公款罪中的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他们在主犯策划下可能提供意见、工具等,但未直接参与挪用。对此类从犯,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挪用公款罪从犯的身份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罪从犯的身份认定条件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从犯身份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为其中的从犯,乃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的行为人。在主谋者的引领和策划之下,此类从犯可能会给出建设性的意见,提供必要的工具设备,消除阻碍行动执行的因素等等,然而却并未亲自参与到实际的挪用公款行为之中。针对这类从犯,应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与贡献,给予相应程度的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违反了挪用公款的法律条款,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法定惩处;情节较重者,应承受五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之责。如果使用的挪用公款数目巨大且无力偿还,则需面对长达十年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施非法活动,所得收益超过三万元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数额达到三百万元的,可被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所设定的“数额巨大”范畴。以下是需要满足的四种情况之一,方可判定为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用于救灾、抗洪、防汛、优待、扶贫、救济等特殊用途的资金量在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之间的;(3)无法对挪用的公款进行归还,金额达到了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以及(4)其他严重程度的情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100万追回怎么判

将挪动公款人民币百万元并追回视为减轻处罚情节之一。然而,实际量刑仍需全面考虑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公款挪用用途、时长以及是否偿还等。倘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目的,即使已经追回,也有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惩罚。通常而言,此类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果公款被挪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尽管已成功追回款项,仍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总的来说,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根据事例的详细情况进行判断,由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之后依法作出裁定。

挪用公款罪中的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他们在主犯策划下可能提供意见、工具等,但未直接参与挪用。对此类从犯,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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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单位出纳把单位库存现金84000元以个名义定期存入银行三个月,以此获取利息。案发后其已把本金及定期所得的利息全部退回单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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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行营利活动的(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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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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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和主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犯和主犯的区别 《刑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又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 (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 (3)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 (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主犯、从犯的量刑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2)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3)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3、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4、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5、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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