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可以提前保释么

最新修订 |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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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罪行在判决前,如嫌疑人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且不致危害社会,或患重病、案件未结需继续取保,均可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但需注意,是否符合条件需经严格审查。
强奸罪可以提前保释么

一、强奸罪可以提前保释

强奸罪行是否可以提前申请保释

是允许的,在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前,无论何时若有质疑者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实施取保候审的举措:

首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在法庭上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过多潜在风险;

另外,如果他们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后仍未结案,而且还需继续进行取保候审以开展后续工作的话,也同样可以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通常为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若被告方提出索取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驳回。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选择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时所要求的赔偿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精神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指的是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后,遭受的精神痛苦记忆、肉体疼痛感受及其他可能导致精神状态严重异常变化之种种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强奸罪可以要求公安撤销吗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立案的强奸案,无法单方面请求公安局予以取消。强奸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公安局立案则是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文。除非具备充足且确凿的事实,用以证明该案确实出现了重大误判情形如误解澄清、伪造证据得到证实等极端状况,并且必须经过严谨全面的法律程序审批,方可进行事例取消。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极少发生。若被判定属于强奸犯罪行径,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的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的道德秩序。

强奸罪行在判决前,如嫌疑人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且不致危害社会,或患重病、案件未结需继续取保,均可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但需注意,是否符合条件需经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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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明文规定,针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若其服刑期限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并符合其他特定条件时,方可获得假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犯强奸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更为严重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允许进行假释。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强奸罪的罪犯无法提前获释,除非出现特殊情形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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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司法解释,强奸罪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
4.
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的,不能定为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罪惩处。  
(2)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3)犯罪分子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罪论处。  
3.把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的,后者应定罪。  
4.把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
9.
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组织,以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女、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或者奸淫罪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200
3.
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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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罪是刑法条文中常常被提起的罪名,其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来进行的一种行为,之所以常常被提起是因为其规定的内容仍有一些不完美的的地方,所以新刑法对其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司法解释,那么新刑法对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呢小编将在下面介绍。新刑法对罪的司法解释
1、罪的认定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2、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3、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区分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的,不能定为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3)犯罪分子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罪论处。
强奸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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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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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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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既遂是什么意思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 但是有一个特例,若受害者为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时,只要行为人的与表皮接触,即视为既遂,故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既遂怎么处罚 对于既遂的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处罚方法: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 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分别定为罪、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是什么意思,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关于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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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可以假释么
假释强奸罪犯需综合考虑多因素,包括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执行表现等。累犯及犯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等,通常不具假释资格。假释条件包括已执行一定刑期、遵守监规、有悔过表现且无再犯风险。特殊情况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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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婚内强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
所谓婚内行为,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婚内行为与刑法 中的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行为的主体虽均为达到一定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男性,受害人均为女性,但是二者有很大的区别: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在22周岁以上,女性在20周岁以上才符合法定 结婚年龄。所以,这就要求婚内中男性应该是22周岁才构成行为主体,而受害者也必须是年满20周岁;而罪中的行为主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

二,婚内的行为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罪并没有这项要求,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其次,两种行为虽然都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但是由于婚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性行为的隐蔽性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而罪收集证据往往相对要容易。
各国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等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丈夫最自己妻子的强制性行为不属于罪,然而,外界形势如女权运动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国家不得不考虑到修改法律,使得即便是在婚姻状态之下,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性 自由的意愿采用暴力等方式强行发生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而我国对此行为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司法实践去解决问题,虽没规定此行为构成罪,也没规定此行为不是犯罪。
婚内强行性行为的定性分析
在非法同居期间内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以罪定罪处罚这是毋 庸质疑的。如果属于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违反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对男方以罪定罪处罚呢? 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很和睦,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应以罪对男方定罪处罚。因为夫妻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虽说女方不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从女方主观意思上并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而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只是有些半推半就的表示,并没有违背女方意志。男方为了克服女方这种半推半就的意思表示而使用了暴力方法,这只能说是违反性道德的一种体现,不构成罪。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而并没有拿到离婚证书的,在这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以罪定罪处罚。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分居达两年之久的,妻子就丧失了对丈夫尽忠诚的义务。另外,对于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的犯罪人,在立案和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其身份的特殊性,立案时期,原则上以自诉为主,如果因受到胁迫 而不敢自诉的情况才能提起公诉。而对于量刑,也应充分考虑到其作为丈夫的身份,
其次也充分考虑其作为被害人的妻子的意见。
在夫妻关系中,性作为一种主体的权利,越来越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凸现出来。然而,性义务并不昭示着妻子性权利尤其性自由的丧失。婚内强迫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从立法对这种现象定性,既可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认定婚内成立罪而带来的实践上的分歧和争议,从而维护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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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关于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强奸罪假释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罪假释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罪怎么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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