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60万判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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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六十万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此罪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金额巨大。法院将根据案情、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刑期。请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职务侵占罪60万判多少年

一、职务侵占罪60万判多少年

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达60万元,刑期究竟如何判定?

关于职务侵占六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这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之内。按照既定法条,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应依法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附加适用没收个人财产刑罚措施。职务侵占犯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从业者,他们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为私人所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既遂量刑标准,现行法律做了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若本罪成立且情节严重,一般的处罚措施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次,假设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是情节极其恶劣,那么其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他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一般是什么罪

职务侵占罪乃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具备相应权限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现有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该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财产数额较为庞大。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系指这些人员在其所负责的领域内,通过对单位财物进行管理、经营以及经手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例如,出纳人员可利用其经手现金的职务之便进行违法活动。至于"非法占为己有"的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侵吞、盗窃、诈骗等手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犯罪的涉案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即视为数额较大。一旦被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将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具体刑期视犯罪情节和影响程度而定。总而言之,职务侵占罪严重侵害了各单位的财产权益及正常运作秩序。

职务侵占六十万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此罪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金额巨大。法院将根据案情、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刑期。请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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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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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欠职务侵占罪,还欠房子60万,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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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刚上班没有多久,因为财迷心窍私占公款,现在被人举报了,他想知道对于职务侵占60万判几年,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60万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对该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含“利用劳务上的便利”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此笔者持肯定的观点。
  第
一,从“职务”的本来含义分析。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刑法理论对“职务”的解释是非常宽泛的。凡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都视同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的,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但1997年刑法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从贪污罪中分离出去,单独设立了职务侵占罪。如果仍然将“职务”解释为“公务”就有所偏颇了。《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所担任的工作”,《新华词典》解释为“规定担任的工作”。履行一定的职权,从事一定的劳务,都是一种工作。因此,无论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的范畴。就职务侵占罪而言,无论利用职权便利还是利用劳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其侵犯的客体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无区别,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应是刑法修订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应有之义。
  第
二,从职务侵占罪罪状表述分析。刑法对构成该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的范围予以细致、明确的规定,为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提供了法律依据。纵观我国刑法,凡是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无不同时对其主体予以规定。在具体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应当根据刑法对该罪规定的主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将其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劳务上的便利。再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将其主体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董事、经理作为公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使的是决策、管理等职权,而非从事看管、运输等劳务活动,这意味着该罪的实施是董事、经理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
  而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仅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未规定仅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经理等,那么就应当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职工,即同时包括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由此该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应认为包括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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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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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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