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在什么情况下辩护无罪
被告辩护律师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可能会竭力维护被告人的清白之名,例如当针对被告提出的罪行指控缺乏扎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支持时,辩护律师便有可能援引"疑罪从无"这一基本原则,以此来强调现有证据的匮乏使得无法对被告的罪责进行明确认定。除此之外,倘若案件事实表明被告的行为或许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范畴、紧急避险、自我救助或他人救助等特殊情况,亦或是由于程序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相关证据失去有效性,那么辩护律师同样会坚决主张被告应被宣告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律师在什么时候才能介入刑事案件调查呢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次从其首次接受侦查机构的讯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以来,便具备了选择代理人的权利。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也有资格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同样地,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在任何时候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会见
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接收到客户的委托之后,凭借着由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构成的"三证"就可以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当然,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是的事例来说,在其被调查的阶段,律师要想进行会面则必须事先获得侦查机构的许可。而在民事事例的处理过程中,尽管通常没有太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是律师依然需要遵循事例的真正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程序来决定何时适宜地会见相关的当事人或证人,以便于更全面地获取与事例有关的信息,并为事例的代理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总的来说,律师能够顺利进行会面的基础就是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并且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程序规定来行事。
被告辩护律师在证据不足时会主张“疑罪从无”,强调无法明确认定罪责。若案件显示被告行为符合合法行为、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或证据因程序违规失效,律师亦会坚决主张被告无罪。律师致力于维护被告的清白,确保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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