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同诈骗罪涉案情况,一经公权力部门立案处理,通常情况下不再允许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撤案。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及后续司法诉讼程序皆由国家司法机构统一主导,而非由受害方能够随意操控。
然而在实际侦办过程中,若查明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明或认定为无罪等情况,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此案,终止进一步审理。尽管犯罪嫌疑人与被害者能够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这可能对最终的判罚起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然并不会改变该案件已经立案的事实状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合同诈骗罪中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是什么
在探讨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时,需明确以下三个认定标准:
首先,若保证人为明悉行为人正运用经济合同进行非法欺诈活动而依然为之提供实质性担保支援,这种行为实际上可视作共犯行动之一,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共犯罪责;
其次,倘若保证人并不了解行为者借由经济合同从事欺诈活动的事实,在缺乏认识真相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则因其在主观方面并无犯罪意图,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假设名义被冒用人已明确知晓行为人借助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且依然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以及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给对方使用的话,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此类人实际上起到了协助行为者完成合同诈骗活动的积极作用,这通常会被视为构成共同犯罪,需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合同诈骗罪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能否请律师代理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犯罪事例的过程当中,委托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是完全可行且必要的。在这个特殊的实践领域里,律师能够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提供优质的服务。首要任务便是,在调查立案初期,律师应该为相关涉案人员提供及时而深入的法律咨询,以便他们能够充分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向负责侦办此案的执法机构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法律建议。其次,在事例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律师有权查阅、摘录、复制事例的所有相关资料,并有机会与检察官进行深入的交流,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意见。最后,当事例进入审判阶段时,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全力以赴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证据进行严格的质证,以及提出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的辩护观点等等。总而言之,由专业律师担任代理人,能够为相关涉案人员提供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支持,进一步提升事例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合同诈骗罪一旦由公权力部门立案,通常不允许个人撤案。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司法诉讼流程由国家司法机构严格把控,确保法律公正执行。受害方虽为关键角色,但无权随意干涉司法程序,以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一旦立案,将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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