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取保候审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几类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的社会风险程度较低且适宜于进行取保:
首先,证据一包括能够证明嫌疑人具备稳定居所与稳固职业的相关文件,例如房产证明、劳务合同等,这些都可以展示出其在所在社区中具有较高的约束力;
其次,证据二是关于嫌疑人是否存在前科或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若此类记录较为轻微,则可说明其犯罪倾向相对较低;
再次,证据三为保证人的详细信息证明,保证人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从而确保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期间的各项规定;此外,证据四还包括病历或体检报告,若嫌疑人的健康状况不佳,这也可能成为不适宜羁押的合理理由;
最后,证据五则是指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揭示出嫌疑人可能并未参与到主要犯罪活动中,或者其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较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要判实刑
当事人在经历取保候审程序之后,是否会有被判处实体刑法的风险,这取决于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的全面考量和评估。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的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而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本人能够遵循指定的程序且按时随地出庭,避免遭到拘役或暂时解除相应拘禁状态的强制性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最终判决中实体刑法的执行与否。
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取保候审制度,不应将其误认为是法庭可能判处实体刑法的信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申请取保候审能撤案吗
取保候审制度并非必然导致刑事事例的撤回审理。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各方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拘留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有效监管,避免他们在调查期间逃脱抓捕、逃避审判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等问题,进而通过宣誓保证、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书面保证书这一方式予以实施。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的保障措施,这些都是为了维护事例调查公正性的基础上针对嫌犯采取的限制,更何况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并不会直接取代其他刑事诉讼步骤。因此,事例是否能取消仍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例如事例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详细程度等等。只有当经过严密审查发现无确实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十分轻微,对社会危害性极小,无法构成刑事犯罪,亦或是犯罪事实已然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条件时,才能考虑撤案。因此,取保候审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嫌疑人的拘禁状况,而对于事例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且必然的关联性。
办理取保候审申请需提交证据:证明嫌疑人稳定居所与职业的文件,如房产证明、劳务合同;前科或犯罪记录材料,轻微记录为佳;保证人信息证明,需有经济实力和品德;病历或体检报告,健康不佳可作为理由;案件相关证据,证明嫌疑人未参与主要犯罪或罪行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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