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担保人有没有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保证期间乃为保障保证人承担其担保责任而设定之期间。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间有关于保证期间之明晰约定,则保证人应依此约定计算其保证责任之诉讼时效。
然而,若保证期间之约定期限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一时间终止,则可视为双方并未对此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如双方未作约定或所定之期限不明晰,则应以主债务履行期限终止之日起算六个月,即为准许保证人免责之保证期间。因此,若借款之主债务履行期限已至,且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人之保证期间亦已逾越六个月,则保证人之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无需再承担其担保责任。若债权人未能在该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则保证人有权免除其担保责任。因此,须清楚了解,借款的保证人确实存在诉讼时效期限,其效力自主债务履行期限终止之日起算六个月。一旦超过此期间,债权人将无法向保证人追索其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够对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提出相应请求权。反之,若是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担保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否则不包含在内。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为保护保证人责任设定。有约定从约定,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后六个月为准。若此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免责。因此,债权人须在六个月内主张权益,否则无法追索保证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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