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面临破产之际,通常债务的赔付将遵循如下详细步骤进行:
首先,在宣告破产后,清算小组将会被指派成立,负责对公司的全部资产加以清点并给予客观评估。而关于破产财务的处置,优先级为先偿还破产过程产生的相关费务及共益债务,随后按次序向债权人还款,具体如下:
(一)破产人应付给职工的薪资、医疗保健费,伤残补助金,抚恤款项以及应划归到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外还需包括法律规定及行政法规必然付给职工的补偿资金;
(二)破产人必须支付除了上述第一组成部分所提到的社会保险费用外,尚未缴纳的所有费用,同时还包括破产人拖欠的税款;
(三)最后是优先级最低的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本公司需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特定条件后方能提交破产申请:首先,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为无法履行各个到期债务;其次,则需要公司的现有资产无法足额、有效地偿付所有债务,或者呈现出极度匮乏清偿能力的状态。所谓“不能履行”,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对于其所应当承担的、需要向债权人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为实际的财务状况已无法支撑简单的偿还责任,从而导致无法真正实现支付义务,这一现象即我们常说的“未能支付”或“支付无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公司申请破产债务如何偿还
公司于面临破产之时,债务的偿还顺序往往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首先在破产清算阶段,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将会被优先清偿。随后,根据如下顺序依次对各类债务进行清偿:第一类,即为破产人士所拖欠员工之工资以及医疗、残疾补贴、抚恤款项等,其次为员工个人账户内应计入之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令所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之补偿金;第二类,涉及破产人士所欠付之除前述各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及税务款项;第三类,则指破产者所负债普通破产债权。在此,需特别提醒的是,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上述各条清偿需求的全额,那么将依照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破产时,清算组成立,清点并评估资产。赔付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再依次:(一)职工薪资、社保及法定补偿;(二)未缴社保费、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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