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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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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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时效超一年,常致仲裁难启。但遇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时效可暂停延长。时效自权益受损知悉日起算。劳动关系续存中,工资争议仲裁不受一年限;关系终止后,须一年内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怎么办

一、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怎么办

当劳动仲裁时效超越了法定规定的一年时限,这种情况下通常可能面临无法成功启动仲裁程序并获得审理的风险。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障碍因素,亦或存在着其他合理而充分的原因解释,仲裁时效同样有机会予以暂停或延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从各当事方知晓或是应该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开始起算。在劳资关系持续期间内,因为工资待遇问题产生的争议纠纷劳动者提起仲裁将不受一年仲裁实效期的制约;

然而,若劳资关系已经终止,那么必须在劳动关系终结之后的一年时间内提出相应的仲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时效怎么处理

在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一年后,相关当事人仍可依法将劳动争议事宜诉诸于人民法院裁决。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期限为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起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则不受上述时效约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超时效法院怎么判

对于劳动仲裁超过时效的情况,无疑是一种极为复杂且棘手的状况。依照法律规定,倘若劳动仲裁请求超出了法定时效范围,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通常设定为一整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时效期限则可以予以中止或者中断。然而,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法院极有可能以超过时效作为借口,拒绝支持其申诉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或者法庭审判阶段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时,法院不会主动对时效问题展开调查,而是会直接针对事例的实体内容进行深入的审理与判决。总而言之,判断是否超过时效以及法院将如何做出判决,都需要结合具体的事例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劳动仲裁时效超一年,常致仲裁难启。但遇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时效可暂停延长。时效自权益受损知悉日起算。劳动关系续存中,工资争议仲裁不受一年限;关系终止后,须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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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一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而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从受理案件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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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农民工对法律的知识不太懂,应为前期公司拖欠我们工资,故而申请了劳动仲裁,我想请问一下劳动仲裁可以裁决超出请求吗?超出范围属于超范围仲裁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您好,我叔叔已经从他们公司辞职了,辞职了之后,公司不给我叔叔工资,打算去申请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去了,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撤销仲裁裁决怎么处理的
[律师回复]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比一下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然而现在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的问题。
首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裁决相对的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被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这一权力,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
其次,受人认识上的局限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仲裁裁决都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错误。当这两方面问题同时存在于一个裁决中时,就裁决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只对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他当然要选择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长此以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就会形同虚设。
再次,我们知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提起。设立执行程序,是为了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审查,审判程序却只能对裁决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这不仅不符合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也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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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段时间在出差的途中,被公司给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我叔叔打算去申请公司发放工资的时候,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了,仲裁裁决超出期限是否可撤销仲裁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是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该法对此类案件的申请时间问题、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等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没作规定,至今笔者所见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提及。由于法律上存在着这个漏洞,所以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其中不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
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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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在和别人打官司,因为我朋友已经非常生气情绪就非常的激动,所以我朋友他在仲裁裁决请求的时候要求公司陪他十倍的赔偿金,所以我想问下超出仲裁请求裁决属于超范围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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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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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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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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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解除,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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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

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

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最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
二、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怎么处理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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