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成立的要件有哪些方面
在普通法领域中,合同不成立的判定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各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共同意见。换句话说,就是在诸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酬劳、履约期限、地点以及具体执行方式等关键条款上,各方无法形成一致的共识性表述。
其次,根据相关大陆法系法条的规定,该合同缺少必要的形式要求。部分类型的合同依法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加以确立,例如书面协议等,如果未能符合此类形式要求,那么该合同很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此外,合同的主体也需要具备适当的缔结合同的资格。举例来说,如若与未成年人或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签订的合同,通常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参照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不成立情形有什么
合同未能达成的情形可能包括:
首先是仅有一方提出了签订合同的意愿,其次,合同并非由各方的真实意思所表达,亦即尚未实现协议的形成过程中的互相要约与承诺;
此外,如果合同的标的物不够明确或是尚未明定;
还存在着要式合同中未涉及到实质性的物品交付;
最后,若是根据法律或合约的要求尚需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够成立的合同,然而实际上却并未遵循这些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当承诺生效之时,除非法律另作它说,否则该合同自动成立;
而第四百九十条则明确指出,若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方式缔结契约,则应当于全员签署、加盖公章或者手印AZTEC时,该合同便正式成立。
在全体人员签名、加盖公章或者手印AZTEC之前,如果已有任何一方先行履行主要义务并且被对方所接受,那么该合同便已成立。
当然,如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规定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来签订,但双方并未如此实施,而其中一方已然执行了主要义务且被对方接受,这也是导致合同成立的情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多严重
在法律效力范畴内,合同不成立和合同失效有着显著的区分。若合同未能成立,这通常意味着双方并未缔结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无法依据这样的"合同"来主张自身的权益。举例来说,任何一方都不得向他方索求履行所谓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比之下,合同失效的情况则更为严重。失效的合同从签订的那刻起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因这份合同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归还给对方;如果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那么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对于有过失的一方,应当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都存在过失,那么他们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合同不成立主要是因为双方未能达成有效的约定,而合同失效则涉及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以及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在普通法下,合同未成立的判断主要基于几项要素:一是各方未就合同核心内容达成一致,如标的、数量、质量等关键条款;二是合同未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必要的书面形式;三是合同主体缺乏缔约资格,例如与未成年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合同通常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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