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其具体定义为,子女部分涵盖了已结婚之子女、未缔结婚姻关系时出生之子女、在合法收养程序中被父母收养之子女以及存在法定抚养关系之继子女等类型。而对于父母这一范畴,则对应地泛指生父母、在合法收养程序中成为自己法定监护人者、以及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等群体。至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群体,它们主要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构成。其中,兄弟姐妹类别较为复杂,涉及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等不同辈分及法律关系;包括同样来自于父母及其他长辈的兄弟姐妹、同父亲异母亲或同母亲异父亲的兄弟姐妹、在合法收养程序中被他人收养并形成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多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遗产会由谁继承
当首序继承人不幸去世之后,他们理应继承的财产将转由被继承人的儿女的直系晚辈亲属予以代位传承。
在此过程中,通常只能承袭他的父亲或者生母本可以享有的遗产份额。
倘若首序继承人并未有子嗣或者存在其他需要代位继承的情况,则可以启动次序二继承程序。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规规定代位继承应该优先于次序二继承者展开实际的遗产诉讼。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在他们父母之前离世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引发代位继承;
而被继承人的子女本身就是首序继承人之一,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类型的代位继承应当先于次序二继承者进行。
然而,在考虑继承任何遗产时,我们必需首先具备法定的继承权。
继承权即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它赋予了继承人合法享有无偿接手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从本质上来看,虽然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权益,但却蕴含着深厚的身份特征,这使得它与普通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有着显著的差异。
当继承权遭受侵犯之际,合法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维护他们的权益。
但是,请务必明白,并非所有与被继承人相关的财产均属遗产范畴之内。
要构成遗产至少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遗产必须是有实质内容的财产;
其次,这些财产中既包含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后者主要指的是负债;
再次,遗产不能涵盖人权及身份等非物质层面的东西;
最后,其财产形式并不局限于死者辞世时所遗留下来的具体状态。
从逝者遗留的财产中可能衍生出来的权益,或者是能够替代原始实物财产的补充权益,都属于遗产的范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比例,父亲母亲算两份吗
在法定相关法规制度下,明确规定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即包含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三方。基于基本原则,同一序列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的权益比例,应该尽量保持均等状态,以确保每位继承人都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每一位继承人的实际状况,例如是否存在生活特别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等等。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而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财产,甚至可能面临被剥夺部分或全部遗产的风险。因此,我们必须明白,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分配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收养及继子女)及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及继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则由兄弟姐妹(含直系、旁系、收养及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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