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身为担保人且面临诉讼威胁之际,首要的任务便是保持镇定与理智,深入剖析当前局势,审慎研究担保协议的各项条文,以确定自身负担的究竟是一般性的保证义务或是连带性质的责任保证。若是属于前者,便需在主债务法律纠纷尚未得到法庭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之前,以及针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合法执行后仍然无法解决债务问题之前,担保人才有权利拒绝为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反之,若担保人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则可自由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或是要求担保人在其所能承受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起保证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担保人,您需要积极地搜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如能够证明债权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又或者能够证明债务已经部分履行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担保人被起诉财产会被冻结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若担保人在被起诉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请求,那么抵押人所拥有的财产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冻结限制。
然而,对于提供担保的责任形式,存在着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不同类型。
若是前者,担保人可据此申请在有清偿能力的借款人未履行债务之时豁免其担保责任;
但是对于后者而言,如借款人未能遵守承诺按时还款,此时依诚实信用原则担保人便需对此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其次,当担保人为他人承担债务之后,他们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寻求偿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担保人在履行完保证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借款者索回其代为支付的款项。
倘若借款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甚至无法达成友好协商协议,担保人们便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并在法庭做出判决之后,根据需求迅速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担保人被起诉后怎么判
担保人在遭受起诉以后所得到的判断结果,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要的关键在于对担保种类的合理确认,担保究竟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的保证方式下,仅当债务人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审理以及执行程序,并且在强制执行之后仍旧无法清偿其债务之时,才能向担保人提出责任承担的请求。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起责任。此外,对于担保合同中的各项具体约定,例如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等,都将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若担保期限已经超过,那么担保人有可能被认定为不负有相关责任。最后,法院亦会对主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严格审查,倘若主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有可能随之失效,从而使得担保人的责任得以相应地减轻或者完全免除。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全面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
身为担保人面临诉讼时,应保持冷静,分析局势,研究担保协议条款,明确保证责任类型。若为一般保证需在主债务纠纷未决及债务人资产执行后仍无法解决前,拒绝承担保证义务。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应搜集有利证据,如债权人欺诈、胁迫致合同无效,或债务已部分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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