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优先考虑的是什么发放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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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企业破产时,需清算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资产管理及分配等费用;共同利益债务涉及未完合同、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等。据《企业破产法》,两者需随时清偿,不足时先清偿破产费用,剩余按比例清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者需申请终止程序,法院15个工作日内裁决并公示。
企业破产后优先考虑的是什么发放的问题

一、企业破产后优先考虑的是什么发放的问题

在企业宣告破产后,首要考虑的问题便是支付各种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清算事宜。破产费用范畴广泛,包含了涉及到案件的诉讼开支以及管理、变卖以及分配债务人资产所需支付的费用,还有管理者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报酬以及雇佣工作人员所需承担的费用等等。而共同利益债务则主要包括因管理者或债务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尚未完成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资产因无因管理所引发的债务,以及由于债务人不当得利所导致的债务等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应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进行清偿。若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那么首先要偿还的便是破产费用。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仍然无法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或共同利益债务,则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者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决定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如何去讨债

若公司宣告破产后,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的清偿工作,而债权人务必在第一时间申报自身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以便于收回相应的赔付款项。

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自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之日起,便应当专门为债权人设定一个债权申报期限。

具体而言,此期限从人民法院宣布开始受理破产申请的那一天算起,其最短时长不得短于三十个自然日,最长则不允许超过整整三个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企业破产后所欠债务怎么办理

关于企业破产后所承担的债务处理流程方面,通常需要先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解决。破产管理人会接管公司并对所有资产展开详尽的清点、估值与处置工作。紧接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偿还顺序,首先优先支付破产后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其次,依次向员工支付拖欠的薪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待所有上述费用支付完毕后,如仍有余款方可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程序执行期间内,债权人必须严格遵守时限要求申报自己的债权,这样才能确保其利益在债务分配环节得到全面保障。若经破产清算后发现企业仍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对于未能获得偿付的那部分债务,将不再予以清偿。另外,倘若发现企业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者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不当之处,相关各方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针对具体的债务处理事宜,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的破产律师或法律机构的帮助与指导。

在企业破产时,需清算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资产管理及分配等费用;共同利益债务涉及未完合同、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等。据《企业破产法》,两者需随时清偿,不足时先清偿破产费用,剩余按比例清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者需申请终止程序,法院15个工作日内裁决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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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股权质押可以优先受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情形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企业破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破产公司清偿债权时是有一定顺序的,那么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优先权吗?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设定股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受偿,使债权得到清偿的一种行为。 企业破产指的是企业因资不抵债,向申请破产后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对企业债务进行有顺序的清偿,那么,股权质押在清偿债务时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呢?股权质押产生的债权是属于普通的债权,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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