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时,通常可选择以缴纳保证金或是提供保证人两种途径达成。究竟选择何种方式,需根据个案的概况以及罪犯、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裁决。初步来看,若罪犯或被告人具备适当的经济实力,同时司法机构认定保证金制度较之其他保障措施更为能够确保他们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法规,抑或更能有效地阻止其再次犯罪,那么收缴保证金的可能性便增加。反之,倘若罪犯或被告人无法承受现金负担,又或者不满足交纳保证金所需的条件,这时也可以寻求提供保证人的方式,以确保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保持良好的法律秩序并遵守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会被收监吗?
关于取保候审与法庭审理之间是否存在收监问题,需要明确指出以下各点:
1.所谓收监措施,通常专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判定有罪且必须服刑的被告人,由负责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接获由人民法院签发的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执行通知书以及判决文书后,需在一个月内将该罪犯移交至监狱开始执行相应的刑罚。
2.然而,在开庭之前,还未经过审判程序并被判定有罪的被告人均不具备收监的资格。
换言之,只有在确认被告人已经确认为罪犯并且需要服刑的情况下,才会启动收监流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并不属于累犯范畴。累犯通常是指那些,曾触犯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若在不到五年时间内又重新犯下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并非属于刑罚执行阶段,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性的应对措施。若犯罪嫌疑人事先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却在此期间再度犯案,这说明他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但并不符合累犯的定义。然而,这种情况无疑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司法机构将会取消其取保候审的资格,将犯罪嫌疑人重新收监,并且在未来的定罪量刑过程中,这一行为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取保候审时,当事人可选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选择依据个案情况及经济能力。若经济实力允许且保证金能更有效保障遵守法规或防再犯,则可能收缴保证金。否则,可提供保证人以确保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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