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关押期间怎样取保候审
保证候审乃合法之强制性无期徒刑时期内,法律赋予警方或检调机关对被告实施的一种特殊措施。若被告身陷看守所,欲请求保证候审,则须符合相关规定的特定条件。
首先,如被告或将被判以管制徒刑、拘役乃至独自承担附加刑的可能性存在,以及审判有可能判得有期徒刑或以上之刑罚且于保证候审之实施中不会引发任何社会风险者,均可考虑进行保证候审的请求。
其次,若被告具患严重疾病,生活难以为继,孕期之妇女或是其哺乳中的婴儿亦同,同样不必存在社会风险者,皆有权利向法院、检察官的办公室或公安局申请保证候审。当上述机构收到申请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同意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法律规定是关多长时间
在涉及普通刑事案件的情况中,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拘禁时间最大值为其拘留日数的37天与被逮捕次日起连续计算的2个月之和,大致相当于三个月零七天左右的时间;
若案件性质较为复杂,则其最长羁押期限可能延展至四个月零七天;
而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其作为主要当事人的侦查阶段拘禁时间将长达八个月零七天之久。
在案件归档于检察院之后,展开审查起诉工作所需的法定限期是一个月,而若是重大且复杂的案件,该期限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进入正式的审判环节(通常持续20天至两个半月),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在案件获得受理后的一个月之内做出最终裁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但遇到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则采取该方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次延长一个月的审判日期。
此外,若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尽速完成相关事项,并保证在受理后的二十日内结束庭审工作。
换言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时长将限定在二十天以内;
对于普通案件来说,其最终裁决的时间跨度则落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之间;
至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其最长审理期限可延迟至两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看守所关押判无罪概率怎么样
对于在看守所关押后能否得到无罪判定的几率,我们无法给出精确的概括性答案。这涉及到众多的影响因素,例如,事例中的证据是否充实、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如何、法律条款的运用是否恰当等等。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事例中的证据并不充足,无法构建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以证实犯罪行为的真实性,或者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了诸如非法取证之类的程序瑕疵,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最终的无罪判决。然而在司法实践的操作层面上,绝大部分被羁押于看守所的被告人均会被认定有罪。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所追求的乃是公正与准确,因此不能仅仅根据某人是否曾被关押在看守所就贸然推断其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每一个事例都应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保证候审是法律对候审被告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且不致社会危险的被告,或因病、生活困难、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情况。申请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日内应决,不同意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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