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关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尚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通常情况下指该类犯罪并没有满足法定数额较大、产生了营利性行为以及超出三个月未偿还等相关要素。例如,当公民私自挪用公款归于个人享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时,其金额若高于三万元便视为立案标准;而当挪用公款后用于个人利益或超过三个月未能归还,且其数额大于五万元同样也以立案标准对待。倘若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尚不足以达标,那么很可能该事件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无需承受任何处罚,仍然有可能会遭受来自所在单位内部的纪律惩罚等相应责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对于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的追诉方式,主要如下所示:
首先,若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则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行为人施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措施予以制裁;
其次,如若行为人在实行挪用公款行为时,出现了极其恶劣的犯罪情节,那么将被依法追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刑责;
在此之外,若被告人挪用的公款数额之巨,并且拒绝偿还,那么毫无疑问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审判后果——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判刑钱怎么办
在行为人因蓄意侵吞公有资产而触犯刑法,被判处有罪并执行刑罚之后,所涉及到的侵占公有资产通常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讨,并最终归还给相关机构。若在针对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原本被行为人贪污的共有资金已经部分或完全地挥霍殆尽,以至于无法满足金额要求进行全额的追回;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就需要通过其个人财务资源去偿还所欠缺的部分。在对罪犯做出判决的时候,法院将会全面综合考量行为人蓄意侵占公有资产的具体数目、其使用的方向以及是否归还等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刑期长短的依据。对于那些主动退回私自侵占的公有资产和款项的人员,在刑期的量定环节可能会适度予以减轻处罚。然而,即便是行为人成功退回了所侵占的公有资产,他实施犯罪的本质事实仍旧不会改变,仍然要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若挪用公款未达立案标准,即未满足数额较大、营利目的或超三月未还等要件。如私挪公款非法经营超三万,或用于私利超三月未还且超五万,方达立案线。金额不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仍可能受单位纪律处分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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