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时效了起诉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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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超时后再申诉常陷困境,但法院会根据案情审查时效中断或中止。如能提供不可抗力等合法证据说明超期原因,或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反之,若无有效理由,则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劳动仲裁过时效了起诉怎么办

一、劳动仲裁过时效了起诉怎么办

仲裁程序超过法定时限之后再次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往往会遭遇颇为棘手的局面。

然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依据具体案情对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进行深入审查。例如,若您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法合规的合理原因而导致仲裁申请超期,那么便可能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优势。反之,如果未能找到有效理由,存在被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过程中风险要注意的有哪些

1.违背诚信原则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真诚与守信的基本原则,以此为依据来阐述和维护自身权益。

2.当事人在提起申诉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因申诉主体缺失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可能由于仲裁请求设定不当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通常采用“只有原告起诉,法院才进行审理”的处理方式

4.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仲裁修改请求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当事人需加免、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请求,其提交的时间必须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所指定或认可的期限之内。

如超出该期限,则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相关请求。

5.仲裁时效过期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应于第一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

如超过一年,劳动者将失去诉讼权

6.举证不足可能会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应当负有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立场的责任。

7.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定日期出席仲裁活动,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提前离开现场,可能招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对申诉方,仲裁机构视作其撤诉处理;

对于被告方,仲裁庭将作出缺席仲裁的决定。

8.提交仲裁申诉资料严重不当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维权,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过诉讼时效怎么判

劳动仲裁之时效性通常定位在历时一周年之内。如若超出此仲裁期限范围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则一般很可能面临裁决不予审理的困境。然而在此类特殊情况之下,仲裁时效亦有可能出现中断或中止的现象。举例来说,当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从而导致其无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那么仲裁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直至相关阻碍因素得以消除之后,仲裁时效期间方才恢复计算。再者,倘若当事人能够证明曾向对方明确表达自身权益诉求或者向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等行为,仲裁时效也将因此而产生中断效应,自该中断时刻起,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然而,若无上述特殊情况发生,一旦仲裁时效过期,劳动仲裁机构往往难以对申请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仲裁超时后再申诉常陷困境,但法院会根据案情审查时效中断或中止。如能提供不可抗力等合法证据说明超期原因,或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反之,若无有效理由,则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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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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