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纷争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承包经营权纷争侧重土地承包经营中权益义务的争议,如合同执行、周期、费用等。权属纷争关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承包经营权纷争倾向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关于土地权属纷争,法律一般不会对其规定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因为土地权属纷争往往牵涉到物权问题,而物权的维护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始终拥有通过法律手段来主张自身权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三、土地权属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法院在满足条件时受理:平等主体间争议,有明确被告、诉求、依据,属受案范畴和管辖范围。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机构纠纷,由乡村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机构间纠纷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三十日内可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例如谁对某块土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承包经营权纠纷侧重于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争议,比如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方面。土地权属纠纷往往更关注土地的根本归属权利,而承包经营权纠纷更聚焦在承包经营这一具体行为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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