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最后一天我申请仲裁,会受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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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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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来讲,劳动仲裁时效的最后一天去申请仲裁,是会被受理的哦。只要你在时效的最后一天把申请交上去啦,那就算是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啦。不过呢,你得注意哦,提交的申请材料得齐全,得符合要求才行呢,不然可能就没法顺利受理啦。
劳动仲裁时效最后一天我申请仲裁,会受理吗

一、劳动仲裁时效最后一天我申请仲裁,会受理吗

通常而言,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效的最后一日提交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将会予以受理。只要申请人在时效截止日期前递交了相关申请书,即可被视为在法定时效范围之内主张自身权益。但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完备且符合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的时限通常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员工薪资,则应从您本应领取薪水却未能如期获得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仅有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时间期限超过一年怎么办

劳动仲裁有效期已超出一年之期,则有可能无法获得其的审理。然而,若出现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仲裁时效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收集能够证明存在合理理由的相关证据,并尽早向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详细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时效的最后一天申请仲裁会受理。只要您在时效的最后一天提交了申请,就属于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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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实行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的时效可以中断,即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之日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劳动仲裁的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企业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对仲裁申诉时效的一个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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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为准;
2、从2008年5月旧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是60天。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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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
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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