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担保人能否执行共有的房屋产权

最新修订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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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有些时候呀,要是夫妻里有一方去当担保人啦,那他是有权利对他们俩共有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呢,不过得满足一些特别的条件才行哦。要是担保的债务只是这一方自己的责任,而且这房产又是不能分开的那种财产,为了能保证另一方有地方住呀,就可以执行这共有房产啦,不过只是针对担保那一方的份额来处理哦。
夫妻一方是担保人能否执行共有的房屋产权

一、夫妻一方是担保人能否执行共有的房屋产权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当夫妻中的某一方担任了担保人角色时,该担保人是有权对夫妻共有的房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然而,这必须要在符合一系列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方可操作。倘若所涉的担保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责任范畴,并且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又被视为无法分割的财产,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夫妻中另一方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可以考虑对夫妻共有的房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是,这种执行只能针对担保一方所持有的份额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是担保人执行财产吗

于婚姻持续期间,若一方作为担保人承担起担保义务,则其法定私人财产将有可能用于清偿相应之债务。

然而,针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应予执行,需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倘若担保债务被确认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在执行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首先应动用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仅当担保人的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时,才有可能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属于担保人的那部分份额,用以偿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是担保人能否执行共有的房屋产权吗

特定场合下,夫妻一方作担保,共同房产或遭强制执行,需综合考量。单方债务不累及非担保配偶。若债务性质模糊,且用于婚姻开销、共营或夫妻共识,或视为共同债务,执行共有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时,有权对共有房产实施强制执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若担保债务属个人责任,且房产为不可分割财产,为保障另一方居住权益,可执行共有房产,但仅针对担保方份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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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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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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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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