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罪的审判过程中,若二审阶段维持了原判,则通常情况下已经无法提起上诉。
这是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司法制度规定,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二审判决即为最终判决。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法定情形,例如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
或者用以确定犯罪情节和量刑标准的证据并不真实、充分,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亦或是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实存在错误等等,那么当事人仍可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二、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会判刑吗
对于受贿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三万元,或者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然而存在频繁进行索贿行为者;以及在向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的过程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再或是以谋求职务升迁、调动等为条件,均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受贿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索要、获取他人财务等手段,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务,为他人争取利益,从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法院将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参照如下法规进行判决:
首先,对于贪污数额较少或者存在其他轻微情节的被告,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其次,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告,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最后,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告,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进一步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大损失的,将被判处于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要没收其全部财产。对于多次贪污却未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应按照其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定罪处罚。若被告人在提起诉讼前主动坦白自身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努力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且符合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而对于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则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受贿罪移送标准有哪些
对于受贿罪的移送标准,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羞辱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形式较为严重的情节;受贿的金额呈现极为庞大的数目或者还伴随有其他形式极其严重的情节;以及受贿的金额达到了空前绝后的程度或者仍然存在其他形式极度严重的情节。
其中,受贿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情况,通常是指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二十万元人民币。而如果受贿的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三万元人民币,并且存在多次索贿、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求职务升迁或调整等多种情形时,同样应被视为“其他形式较为严重的情节”。
至于受贿金额达到巨大标准的情况,一般是指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三百万元人民币。
最后,受贿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的情况,通常是指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受贿罪的审判中,若二审维持原判,通常无法再上诉。
但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事实错误、量刑证据不实或相互矛盾,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这是基于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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