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9天到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不超过37天,而非39天。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士确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但在个别情形中,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3天要经过检察院吗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三日无需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批程序。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现实施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强制管制措施。若公安机关认定某名被拘留人员需要执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
然而,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判定该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将释放这名被拘留人员,此时便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30天家属可以探望吗
在涉及到刑事拘留的30日期限内,通常情况下,亲属是无法进行会面或探望的。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一种侦查手段,其目的在于在侦查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员实施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此阶段,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为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防范可能出现的串供等问题,亲属不得与嫌疑人进行接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期通常不超37天。公安机关需逮捕者,应在拘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可延至4日,重大嫌疑案可延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未批捕者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需侦查且符合条件的,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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