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之后欠债怎么办理房产证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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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事件之后,办理房产证的过程可能会变得复杂呢。这时候得清楚破产程序里关于房产处理以及债务偿还的规定呀。要是房产没在破产财产名单里,那债务跟产权就没啥关系啦,而且要是已经交了税费,就可以正常去申请房产证。要是不符合这种情况呢,就得把债务解决了,或者让法律明确产权才行。
破产之后欠债怎么办理房产证

一、破产之后欠债怎么办理房产证

在遭遇破产事件后,办理房产证书将会面临相对复杂的过程。首要任务是深入理解并掌握破产程序中对于相应房产问题的处置规范和债务偿还方面的详细安排。假如在此次破产程序中,该房产未被划入指定的破产财富名单之内,且所负欠款与其财产所有权无直接关联性的话,只要房产已经圆满完成竣工验收,而且所有与之相关的税费也如数缴纳完毕,那么就可以依照常规操作步骤进行正式房产证的申请办理工作。

然而,若欠款事项牵涉到了房产的所有权争议或者被认定为阻碍办证的关键因素,那么可能就需要先行解决债务问题或者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房产的最终归属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破产之后欠债怎么办理手续流程

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关于处理其所背负债务的具体流程通常包含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作为破产方的企业需向当地的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状。待法院予以核实并作出裁定后,便会指派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全权负责接收企业的全部财产及其会计账目资料等等事宜。

其次,由破产管理人主导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全面且详尽的清点、评估及变卖工作。紧接着,将召集所有债权人举行债权人会议,以便债权人能够申报各自的债权,同时对这些债权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确认。在此过程中,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将依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1)破产方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方所欠缴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方所拖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之后欠债怎么办理

当一家企业面临倒闭风险之际,其所背负的债务问题处理方式无疑变得异常棘手与繁琐。

首先,当破产程序正式启动之后,将由破产管理人全面负责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财产进行细致而深入的清算和管理工作。在此期间,所有的清算活动皆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特定的清偿顺序依次偿还各类债务。具体而言,首先需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

其次,则是向员工支付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以及抚恤费用等;

再次,则是支付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获得相应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事件后,办理房产证可能复杂。需掌握破产程序中房产处理和债务偿还规定。若房产不在破产财产名单,债务与产权无关,且已缴税费,可正常申请房产证。否则,需解决债务或法律明确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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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即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由此确定的管辖即便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产生冲突,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
《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般而言债权异议诉讼的对象为由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核后编制入债权表中的债权,具体而言,对破产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额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起异议诉讼。
例外情形是,对于破产清算中无需申报的债权,如《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于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并公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也可以针对该无需申报的债权向法院提起异议诉讼。
4、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
首先是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有权提起债权异议的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里的债权人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审核情况提出异议,也有权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的真实性、数额或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提出异议。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的异议权,原因在于任一债权人的债权都对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分配有影响。这里的债务人,指破产企业本身。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也均由管理人代表,债权异议诉讼也不例外。这就产生了管理人诉管理人的尴尬局面。对此《企业破产法》并未指明解决之道。
其次是确认债权异议诉讼中的被告,分情况讨论:
(1)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应诉;
(2)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以债务人和该被异议债权人为共同被告。应注意的是,债权表虽由债权人会议作出核查,但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在涉及实体权利纠纷的案件中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5、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
《企业破产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为异议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二年内。但直接将普通民事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破产程序,显然有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因此在实践中管理人通常会向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上的异议人送达《异议告知书》,并于该份文书中限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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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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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的叔叔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是现在公司负债累累,在破产前要将债权转让,请问破产之前的债权转让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以上就是破产之前的债权转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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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之后债务要如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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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破产之后,债务并不因此就不用还了。那么,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偿还呢?
[律师回复] 公司破产债务如何偿还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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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债的债权人能否享有破产申请权,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自然之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的资格有意见认为,由于自然之债不具有请求力和执行力,而一旦破产程序启动,就会产生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的结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要承受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即只享有权而不享有胜诉权,如果允许自然之债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申请强制债务人履行自然之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将大打折扣,这明显违背这一制度的初衷。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而言,债权人在破产法上所享有的破产申请人地位,以其实体债权的“合法”性为基础,体现为可以被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在接受破产申请时,没有义务查明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时效抗辩应当由债务人提出,所以,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推定债权人为适格的破产申请人。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逾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成立,又无其他应当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形存在时,可以驳回破产申请。如果逾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向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债权人为适格的破产申请人,不应依职权援引时效而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即使其后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起见,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仍可以继续进行。由于上述原因,考虑到破产程序不同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特征,逾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可以成为适格的破产申请权推荐律师:黄继保北京擅长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私人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经济合同,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房地产买卖,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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