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条件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法定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免于起诉须满足以下条件:
1、案件情节轻微且产生的现实危害微乎其微,不能视为犯罪行为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可以被追诉的法定时效期限的;
3、在特赦令下发后,免除了刑罚惩罚的;
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5、其他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予起诉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是否等同于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起诉制度乃是我国刑法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人民检察院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严格、仔细地审查每一起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所做出的一种法定处分结果。此项制度的性质为:对于那些被认为不应受到刑事追责、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因为某些无法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进行追责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其权力而对他们作出的一种诉讼上的拯救措施。具体而言,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在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从普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挑选出来,进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避免无意义的浪费时间和资源。因此,我们不能仅凭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武断地判定某个犯罪嫌疑人体质构成犯罪,很有可能他们只是由于缺乏刑事责任能力或者由于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免于刑罚,因此才会决定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对于不予批捕的案件是否会留下案底
若公诉机关未能批准逮捕的案件,案底的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形:
第一种情况,在犯罪嫌疑人因无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其档案中将不会留下相关案底记录;
然而,若是由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条件而被决定不起诉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仍然可能会留下原本应当具备的案底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包括:1. 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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