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决议法定人数有规定吗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通常为三人至十三人之间,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则多于五人但不多于十九人。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董事会的会议必须得到超过半数董事的出席才能正式进行,并且董事会所做出的任何决策也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中过半数以上的赞同才算有效。
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表决过程中,每位董事都享有平等的一票权。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其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则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因此,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上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理念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紧密协作,而非仅仅依赖资本的力量;后者则更多地关注未来潜在新股东的权益保护,并强调公正、透明的运营模式。在董事会成员为偶数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制定相应规则,例如只需获得半数以上董事的支持即可通过决议。例如,若共有六位董事,那么只需三位董事投赞成票便可通过决议,无需四位董事同时同意。又或者,当出现3:3的平局局面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终决定。亦或是将待决事项提交给股东大会,由股东们共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独资企业面临破产之时,债务偿还则需遵循一系列具有规则性的严格顺序。
首先,该顺序将以公司的破产后财务资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以优先满足破产费以及共同利益之负债。破产财产在彻底清算完以上任何一种债务后,方能依据以下明确设定的顺序进行剩余的债务清偿:
1.生产过程中所拖欠职工的薪资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相关费用;
2.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3.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4.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独资有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倘若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遭遇倒闭之厄运并陷入无法承担现有全部债务之困境,那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流程,须得循序渐进地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作为公司主体,理应向司法机构递交破产清算申诉。在此之后的破产清算环节中,司法部门将会委派专任破产管理人,负责严格审核公司实际财物状况,对其价值予以科学评估,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处置。在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依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
2.破产企业应付但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需半数以上董事出席,决策需过半数董事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较为灵活。在董事人数为偶数时,可根据公司需求制定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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