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没有合同递交什么资料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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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是劳动仲裁没合同,你能交这些资料证明劳动关系哈。像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者记录,像工资条、银行转账的流水啥的;还有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也很重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之类的招用记录也可以;另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能帮忙。这些资料能串成一条证据链,对证明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可有用啦。
劳动仲裁没有合同递交什么资料有效

一、劳动仲裁没有合同递交什么资料有效

书面劳动合同时,可凭工资单、银行流水证明收入;职员工牌、工作服等证明身份;出勤记录、招聘信息及应聘表作为辅助;同事证言亦有效。整合这些证据,能构建完整体系,有力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仲裁没有签合同怎么办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遇劳资争议,仍可维护权益。需收集工资单、工牌、签到记录、应聘录用资料等,证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未签有效合同,将负法律责任,您有权要求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仲裁没有工资证明怎么处理

劳动仲裁若缺薪资待遇凭证,可搜集银行流水单据、办公邮件和聊天记录、同事证词等证据,还可参考公司同职位员工薪资水平。广泛搜集各类证据能支持主张,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确保仲裁公平公正地进行,以解决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您可以递交以下资料来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银行转账流水;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资料能够形成证据链,有助于证明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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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一些回避制度以及影响公正判决的制度,双方当事人均可要求。
3、
最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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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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