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是合同保全制度重要部分,共同保障债务人责任财产和债权人权益。相似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无益减少。区别在于:代位权条件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损失;撤销权条件是债务人有减少责任财产行为。行使方式上,代位权需诉讼或仲裁主张,撤销权行使也离不开诉讼或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条件有哪些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消灭条件包括:一、自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未行使;二、重大误解下,90日内未行使;三、受胁迫产生的撤销权,胁迫终止后一年内未行使;四、明知撤销事由而明示放弃或行为上默示放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条件不包括几种
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决定性消亡条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状况: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发生的那一刻算起的一年时间内,未曾主张过该权利;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的一年内,也未曾提出过撤销权的主张;以及当事人在得知撤销事项之后,明确表达了放弃撤销权的意愿,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了对撤销权的弃权态度。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能视为撤销权的消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但也存在一些异同点。
相同点:两者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不同点: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则需要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
2.行使方式不同: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也通常需要通过诉讼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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