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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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部分,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的是它们都能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不同在于,构成要件不一样,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损害债权人,撤销权是债务人有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使方式也不同,代位权得通过诉讼,撤销权通常也得靠诉讼来实现。
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有哪些

一、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的异同点有哪些

代位权与撤销权是合同保全制度重要部分,共同保障债务人责任财产和债权人权益。相似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无益减少。区别在于:代位权条件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损失;撤销权条件是债务人有减少责任财产行为。行使方式上,代位权需诉讼或仲裁主张,撤销权行使也离不开诉讼或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条件有哪些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消灭条件包括:一、自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未行使;二、重大误解下,90日内未行使;三、受胁迫产生的撤销权,胁迫终止后一年内未行使;四、明知撤销事由而明示放弃或行为上默示放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消灭条件不包括几种

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决定性消亡条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状况: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发生的那一刻算起的一年时间内,未曾主张过该权利;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的一年内,也未曾提出过撤销权的主张;以及当事人在得知撤销事项之后,明确表达了放弃撤销权的意愿,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了对撤销权的弃权态度。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能视为撤销权的消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但也存在一些异同点。

相同点:两者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不同点: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则需要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

2.行使方式不同: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也通常需要通过诉讼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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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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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不同
客观要件: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则不影响其行使(但债权必须先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前)。
主观要件: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三)债权人债权的内容不同。我国代位权制度要求到期债权仅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而撤销权制度要求债权人到期债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不限于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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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2、作用:保全债权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5、行使范围: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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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撤销债务入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被告)、丙(受赠人、受益人、受让人,第三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
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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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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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并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2、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3、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注:这条是受理点要做的事,跟个人无关)
4、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5、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扩展资料:丢失身份证,今后不用再回原籍补办了。日前,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国将在2017年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换证、补证、挂失等3项制度。此项改革措施的出台,为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了方便,也创造了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然而,制度的出台只是第一步,只有将好事办好,促进相关改革举措精准落地,才能真正惠及百姓。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快身份证异地办理、挂失、招领的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具体来说,要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此外,还应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督促并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处理,切实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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