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重组中,债权债务执行受限,旨在调整债务人战略与债务结构,助力企业重生并保护债权人权益。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重组期间,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益暂停行使,但若担保物价值下降威胁权益,可申请恢复。同时,为维持运营,债务人可设立新借款担保。执行标准依法调整,确保利益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转让
在破产重组中,债权方转让债权需遵守规程。首先,债权方应向专责人员汇报转让意图,这是多数破产重整案件的标准做法。其次,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重组计划的条件,确保全面考量重组规划、实施目标和权益平衡。这一过程中,各方需谨慎权衡,确保合法合规进行债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三、破产重整期间新的债务如何清偿怎么处理
破产重整期间的新债务,依据破产法及重组计划处理,旨在帮助企业复兴。我们综合考虑企业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未来收益,制定重整方案。若新债务为重整必要,重组计划可能规定其优先偿还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在破产重整期间,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执行会受到限制。
破产重整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债务人的经营策略、债务结构等,使企业恢复生机,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整体利益的平衡,通常会对债权债务的执行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总之,破产重整期间债权债务的执行并非完全禁止,但会根据法律规定和重整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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