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属争议找哪个部门
土地权属纠纷,可向乡镇或县级以上政府申请解决。政府将依法调查,据实公正裁决。乡镇府多调处个人与法人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而县级以上政府则侧重处理法人间的土地所有权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几种
针对已通过人民政府正式处理并已执行完毕之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超出法定申请时效之情况;以及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已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或已作出裁判之状况;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特殊情况等,通常将被视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拒绝。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若申请涉及土地权益纠纷且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未充分或不完全合乎法定手续形式,则将被视为不符合受理要求。此外,对于已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法庭做出处理决定或已进行司法判决的争议事项,通常情况下也是不会予以受理的。同样地,如争议所涉及的申请期限超过法定时限,很有可能也会面临此类困扰。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先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人民政府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调查和处理。通常来说,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是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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