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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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咱国家的刑法里呀,受贿犯罪的主体主要有这么几类呢。一类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呀,就像是在国家机关里工作的那些人;还有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里的公务人员;另外呢,还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到非国有单位去执行公务的人员;最后就是那些依法履行特定法律职责的人。这些主体要是在他们的职务行为过程中,非法收受了财物,那可就都构成受贿罪啦。
受贿罪主体种类有哪些

一、受贿罪主体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刑法范畴内,受贿犯罪行为人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公职人员,这是受贿罪行为人大致分布的集中领域。这里所指的"国家公职人员",其概念范围覆盖了在国家机关内部实际担任职务的从业人士。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任职的有关从业者,他们从事的也属于公务性质的工作内容。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的公务执行者。

4.在其它类型的法律事务处理活动中,依法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受贿罪主体身份认定条件是什么

关于受贿罪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主要应考虑以下方面:通常情况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人群——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范畴囊括了在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及与此类似的群体;

同时也涵盖了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受贿罪主体包括哪些

受贿罪的主体属于特定群体,即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规,国家工作人员特指在国家各级各类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所有从事公务业务的工作人员;此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同样也被划归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最后,如果这些事项或活动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委派给上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去执行的话,这些人员也仍然会被视作国家工作人员来对待。因此,在对受贿罪主体进行界定时,考察其是否从事公务及其所处单位的属性将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结合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指在国家机关任职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公务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四是依法履行特定法律职责的人员。这些主体在职务行为中非法收受财物,均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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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而无论其是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据本条第3款规定,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贪污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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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必须有行贿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不依赖于行贿者的存在。该罪名关注的是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并为他人谋利。即使无行贿行为,公职人员的此类行为仍可构成受贿罪。因此,受贿罪的成立不以行贿者的参与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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