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前置的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在实际应用中,劳动仲裁前置制度主要运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出于对劳动关系的确立或确认引发的争议;
其次是基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再者是由于解除雇用、辞退员工及辞职、离职事宜所引发的冲突;而对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与保护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亦包含在内;
最后则是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额等问题的争议。
至于劳动仲裁,它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程序,能够以较高效率和便捷方式来处理各类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前置”指劳资纠纷须先劳动仲裁。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应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此制度旨在通过仲裁先处理部分争议,缓解法院压力,高效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书下达完后调解书生效吗
劳动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的效力关系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践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则为该仲裁程序中的最终、具备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并收取,即刻生效。故而双方当事人应依照调解书的规定,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责任与权力,不得违反其内容。若义务方未能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可凭借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向相关法院提交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如若有当事人于签署前对调解意见反悔,仲裁委员则需适时作出裁定,以维护法律秩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前置制度应用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合同订立至终止各阶段的纠纷、雇佣关系解除相关冲突、工时、休假、社保福利、培训等劳动条件争议,及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经济问题。劳动仲裁作为高效便捷的法律程序,有效解决各类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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