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条件是什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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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诉不加刑呢,就是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子时,不能随便找理由给被告人加刑。得满足这些条件:原判得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按法律不能加重刑罚;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上诉才行。要注意哦,如果是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子,就不受上诉不加刑这个限制啦。
上诉不加刑条件是什么样的

一、上诉不加刑条件是什么样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二审仅被告人上诉案,禁增刑罚。条件:原判事实清、证据足;法定刑不增;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可上诉。但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时,此原则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程序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限被告单方上诉案。检察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适用。共犯案中,部分上诉不累及未上诉同案犯。原判罪名明确、证据确凿但刑罚偏轻或漏附加刑时,不可直接加刑或补加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法会怎么样处罚

上诉时不得追加被告刑罚,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保障公正。被告人及其代表、律师、近亲上诉时,二审法院须遵循此原则,不得增刑。违者构成违法审判,责任人或受纪律处分。上级法院可启动审判监督,纠正不当,确保被告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条件包括: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不应加重刑罚;仅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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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加班是很多企业存在的一种现象,加班无可厚非,作为员工也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加班引诱性福利,坚决拒绝,严厉抵制,勇敢地说“不”,坚守个人意愿、注重自身健康,严守法制规定,不被加班福利所诱惑,不被道德所绑架,在身体健康允许的条件下,完全可以自愿加班,获得免费晚餐、车票报销等相应的福利,如果自身健康条件不允许,千万不要勉强,更不能为了这些福利不顾个人健康安全。
当然,企业也应该建立公平的考核机制,将加班与不加班同等对待,提供同等的发展前途,也就是说,在考核和提拔任用方面,不能将加班多少作为依据,这样才能健康和公平的体现。
支付加班费,也尊重员工意愿,但是还是被处罚,这种结果不仅是一种普法,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法制提醒,加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注重员工健康和权利,否则,即便是员工同意,即便发放加班费,也照样会得到法律惩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 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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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二、最低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吗
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国家对加班工资的标准有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加班的话,则必须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执行,至少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否则的话单位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这里需要注意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在周末安排加班之后又安排了补休,那么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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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加班是加班还是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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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桶去加油站加油,加油站给我加了我犯法吗
[律师回复] 加油站给加油桶加了散装汽油是违法的。加油站是指为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服务的、零售汽油和机油的补充站,一般为添加燃料油、润滑油等。由于加油站所销售的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故加油站以“安全”为第一准则。在加油站内严禁烟火,严禁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严禁向汽车的汽化器及兼桶内加注汽油,所有车站进站加油时须先熄火,严禁一切危险品入站。组成部分有:加油机、油枪、机器设备、油罐。根据分析,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加油站已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的加油站已经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目。全部加油站中,国有加油站占53.3,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占46.7,非国有加油站中,外商投资企业占2。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灾害隐患:静电、吸烟、手机。由于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集聚静电荷的特性,加油站必须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证安全经营。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石油商品知识和用油机具知识,掌握业务操作要领,熟悉加油站管理制度,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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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多久算加班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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