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受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由于准备或是收尾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在工作场所范围内遭受的意外事故所引发的人身损害;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行为等各种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罹患职业疾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等情况。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为:由雇主或者受伤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同时递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例如显示劳动关系的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等等;
然后由劳动力安全保护行政部门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
最后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员工工伤判定通常涵盖下列多个层面: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以及工作环境中,由于执行职务而受到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在上班前后,于工作区域内从事属于工作范畴内的准备活动或结尾作业时,遭遇事故导致的伤害;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段和工作环境中,由于行使岗位职责受到暴力或其他难以预见的意外伤害;因为接触到职业病因素而引发的伤病情况;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开展业务活动而受到伤害甚至出现失联情况;在上下班过程中,受到非个人重大过失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被视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认定条件包括哪些方面的
一般的工伤认定通常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工作期间以及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区域内,由于岗位职责而遭受了各类意外事故损害的情形;当员工在执行工作的前后时段内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性质的工作时,因为突发事件而导致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职务职责而遭遇到暴力等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由于长期接触有害物质而引发的职业病;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者是在事故中失踪的情况;在上下班的过程中,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标准涉及工作期间、场所内职务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含准备收尾工作、履行职责受暴力等伤害及职业疾病。认定程序包括雇主或劳动者在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提交劳动关系及医疗证明,经劳动部门审查后,书面通知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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