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撤回起诉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研究
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庭接到申请后应当首先进行审查,随后做出书面裁决。若异议成立,裁决将该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反之,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予以驳回,案件将继续审理下去。倘若当事人对法庭的异议裁决存在不满,他们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诉机构提交上诉状。关于,在被告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原告能否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决定。
然而,在案件宣告之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得否获得批准,必须由法庭作出裁定。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和确认,才能够得到批准,而非所有的撤诉申请都能得到法庭的同意。通常来说,除非存在规避法律、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特定情况,否则法庭原则上都会裁定批准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是,在本案中,原告的撤诉行为发生在被告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特殊背景之下,这涉及到了审判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法庭对于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和确认,不仅是对原告诉讼程序的审查,还可能涉及到对原告诉讼实体内容的审查。裁定批准撤诉是经过审查后得出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批准当事人撤诉实际上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然而,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没有实体审判权的,所以在没有特定情况的前提下,法庭一般不会轻易地作出是否批准原告撤诉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有规定吗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时限问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如果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存在疑虑或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而人民法院也会对此类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裁定。如果异议得以成立,则应依法裁定将此案转移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反之,若异议未能成立,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管辖权异议一般什么情况通过
何种情况下,管辖权异议能够获准通过
仅有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于其他诉讼参与者则不能就管辖事宜向法院表达个人观点,亦不得借此理由拒绝参与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涵盖被告以及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原告并无权限对管辖权进行质疑;
然而,当出现移送管辖情况时,原告则获得向接受移送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支持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辅助角色,所以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需经法庭审查确认。通常,除非涉及规避法律或损害第三方权益,法庭会批准撤诉申请。但在被告已提异议的背景下,撤诉涉及审判权归属,法庭会审慎审查,可能涉及实体内容。裁定批准撤诉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但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无实体审判权,故裁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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