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包含哪些
贪污罪关键:一,利用职权索贿或非法收受财物以谋私利;二,“职务便利”指行使公权力之便,含主管、负责或经办公务的权限;三,“为他人谋利”涵盖承诺、实施至结果各阶段,任一阶段行动即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减刑条件是什么
关于受贿罪的减刑相关事宜,其法定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国家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行为;
其次,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有立功表现,也可作为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具体而言,悔过自新的表现形式可以涵盖对自身罪行的深刻认识与忏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类学习和劳动活动等多个方面。而立功表现则可能包括成功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狱内或狱外犯罪活动,以及在生产科研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的技术革新成果等。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减刑的幅度和频率,将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严谨的审查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受贿罪的减刑方法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若是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教化,真心悔过试图改造自己,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具体表现为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协助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改造等等。
其次,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那么就应该得到减刑。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成果等等。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减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严谨的审查与裁决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受贿罪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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