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破产后地产项目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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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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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是破产啦,那物业项目得按照法律和破产流程来处置哦。这时候法院会派破产管理代表去接管企业的财产和业务呢。对于没完工的项目呀,有三种处理方式呢。一种是找新的开发商来接手,这样能让项目继续下去;另一种是把资产清算掉,用这些钱来偿还债务;还有一种就是让政府来协调解决,看看怎么把事情处理好。
地产公司破产后地产项目怎么办

一、地产公司破产后地产项目怎么办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有关其物业项目的处置则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定破产流程予以执行。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指派一名破产管理代表来全权负责接手破产企业涉及的所有财产及业务事项。而针对那些尚未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具体的处理方式往往包括如下三种形式:

首先是积极寻求其他有意向的开发商参与竞争,以便得以顺利达成后续的项目建设事宜;

其次是对项目进行详细的清算衡估,并通过对项目资产进行合理出售从而实现对各类债权人债务偿还;

最后,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的话,政府部门也有可能会出面进行协调,以期推动项目得到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地产公司破产买的房子怎么办

倘若房地产企业遭遇破产危机,对于已经购置房产的群体,具体情形需结合实际状况予以深入剖析。总的说来,假设您已经依法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且房产已经顺利完工并交付至您手中,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原则上应属您所有。

然而,若房产尚未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问题则相对较复杂。在此种情形下,您所购买之房产有可能将被归类为破产资产,并在破产程序中展开清偿。尽管如此,身为购房者,您仍享有特定的优先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在具备优先受偿资格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得到充分偿还之后,破产财产应按如下顺序依次受偿:

(1)债务人拖欠员工的工资及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债务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需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推进情况,并通过合法途径捍卫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地产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来还怎么办

当房地产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并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其所背负的债务的最终解决方案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首先,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会由官方机构批准成立一个专门的破产清算小组,负责对该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清查、评估与变卖处理等工作。

然后,在保证首先要清偿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律师费)及律师事务所与唯利律师的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其他所有的债务将会依照以下三个明确的顺序进行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以及抚恤金等;

第二,破产企业所拖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等;

第三,破产企业所拖欠的除上述两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等。若房地产企业的总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其所背负的全部债务,那么这些剩余的债务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物业项目处置需遵循法律及破产流程。法院将指派破产管理代表接管企业财产及业务。未完工项目处理方式有三:寻找新开发商接手、清算资产偿还债务、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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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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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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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清偿顺序总结: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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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特别注意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指适宜于所有的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专用条款是指仅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高质量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专用条款的约定上,专用条款越细化、越准确越好。其中最重要的需注意几点是:
一、发包方、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我国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等。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若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三、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
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
五、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人享有选择权。
六、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 ,最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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