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员工工资怎么结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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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要开除员工时,得按员工正常工作的天数以及事先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结算工资,并且得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次性给清。要是员工因为自己犯错被开除了,一般是没有额外的经济补偿的。不过呢,如果公司开除员工的行为不合法,那员工就有可能有权去要求经济赔偿啦。
公司开除员工工资怎么结算的

一、公司开除员工工资怎么结算的

假设某家企业决定解雇一位员工,那么该员工在此期间按照正常工作日计算获得的薪资以及预先商定好的工资标准都应该得到尊重与兑现,也就是必须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结清所有薪酬款项。然而,若这位员工是因为自身的过失而遭到解雇,那么通常情况下他将无法获得任何额外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这家企业的解雇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位员工就有可能有权向企业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公司开除员工有补偿吗

若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缘由地辞退员工,则该员工通常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一般而言,此类情形可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涉事业主应依法向遭受辞退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之二倍。对于经济补偿部分,其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均明确规定如下:根据劳动者在受雇所在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长,每满一年便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开除员工不给补偿怎么办

若公司在未经法定程序之下即裁退员工且并不赋予经济赔偿,则此举无疑属非法行为。因此,首要之务便是核实公司解雇员工的理由是否依法合规,倘若缺乏正当合理的依据,便可视作违法解除劳动合约。在此情况下,您可收集各类相关证据,诸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文件以及开除通知书等,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通常而言,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司索取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开除员工时,工资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的天数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结算,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如果员工是因自身过错被开除,通常不存在额外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的开除行为不合法,员工可能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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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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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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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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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怎么区别员工被开除和除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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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厂长(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
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决定,并填写《开除职工审批表》;
④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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