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后什么时候可以拿东西回来
由于拘留期间特定事件和相关规定的诸多变数,导致被逮捕者的私人物件索回时机难以精准判断。一般而言,若私人物品与案件毫无干系,那么在相关人员刑期届满之后,凭借依法正当的程序和严谨的手续,理应能够迅速领回这些物品。
然而,假如涉及之物同案件调查密切相关,则可能需待案件审理全程完毕,经鉴定确认与案件无牵连方可执行返还。基于《公安机关处理普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明文规定,对于已抓住或自动投案的涉嫌犯罪人员,应立即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搜寻出隐藏在其身上的任何违禁物品、限制使用物品、武器装备、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对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且有必要作为呈堂证供的物品;
如若发现上述物品,务必立即没收;而对于涉嫌犯罪人员携带的与案件并无直接关系的物品,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进行记载、保管、归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二、被拘留后什么时候可以取保候审
拘禁中,犯罪嫌疑人与法定代理人、亲属、律师可向司法机关申请保释。公安机关于拘禁初三日内审查申请,复杂案件可延至七日。重大嫌疑人如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者,审查期最长可延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被拘留后什么时候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之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若其有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若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通过实施取保候审而不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若其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亦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便可在被拘留之后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至于具体的申请流程及条件,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期间因事件和规定多变,被逮捕者私人物品索回时间难以精确预测。若物品与案件无关,通常在刑期结束后,通过合法程序和严格手续,应能迅速领回。然而,具体时机受多种因素影响,需耐心等待和配合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