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债转股怎么办理
企业破产重组中执行债转股有严谨流程。先由监管机构评估公司财产和负债确定可行性与转换比例,然后利益相关方磋商达成正式合同,明确转股条款、价格、股权分配等,且一切行为要遵循如《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破产重组债务剥离怎么办
破产重组中债务剥离是复杂且具技术含量的法律流程。要先评估目标公司财务及债务状况以确定合规与可执行性,在破产重整中应严格依法律条文和程序规范操作,由法院裁定是否及如何进行,还需债权人大会投票支持和法院审批批准才能生效,整个过程充满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三、破产重组债权清偿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重整,债权偿还次序为: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含司法诉讼费、资产管评处费用、管理人费用薪酬等,共益债务如未履行完合同引发的;再职工债权,如工资、医疗费等;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这些次序有通用规则,依次进行偿还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重组中的债转股办理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首先,需要对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债转股的可行性和比例。
然后,各方需要通过协商达成债转股的协议,明确转股的条件、价格、股权比例等关键要素。
在法律程序上,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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