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刑事拘留权的机关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权被视为一种重要且严格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权力,其具体行使主体主要为拥有较大权限的公安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
具体来说,若公安机构接收到以下情况之一的现行罪犯或实际存在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案件时,可在事先进行相关调查取证之后,根据实际需求对当事人采取临时性拘留措施:
(1)当事人正处于筹备实施犯罪行为阶段,或者在已经构成犯罪活动之后立即被相关侦查人员所察觉;
(2)现场目击者或受害者直接指控其涉及到某项特定犯罪,且确凿有力;
(3)在当事人住所及周边地区发现了具有高度证明力的犯罪证据;
(4)当事人在犯罪后持有试图自杀、逃离现场等不良动机,或者已正式开始实施此类行为;
(5)当事人试图销毁、篡改或者隐瞒重要犯罪证据,亦或是相互串通、诬陷他人;
(6)在讯问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未能提供明确的真实姓名、住址;
(7)侦查机关已知晓当事人存在流离失所、重复作案乃至团伙作案可能性较大等不良背景条件。而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各类案件而言,只要符合以上列举的至少一种情况,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均需由人民检察院依程序作出确定性的逮捕决定,并由公安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绝对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有刑事拘留权的机关有哪些单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严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其权力的行使通常由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这两大执法机构负责。对于公安部门而言,当犯罪行为处于实施阶段或疑似行为,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有权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即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或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规定的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则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有刑事拘留权的机关是什么单位
刑事拘留权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机构所行使的职权范围。而针对公安机关来说,当涉及到现行犯或重大猥亵嫌犯时,假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先行采取拘留措施:
首先,该嫌犯此刻正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或者正在实际进行着犯罪行为,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且即时被人察觉到;
其次,如果有被害者或者当前在场且亲眼目睹过整个犯罪过程的人士指控其为罪犯;
再者,公安机关在嫌犯的身边或者住所内找到了确凿无疑的犯罪证据;
此外,如果嫌犯在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亡中;
最后,如果嫌犯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性,或者其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尚未明确。同样地,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其直接受理的案件时,若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话,则需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拘留权是严格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该权力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这些机构拥有较大的权限。这些机构在行使刑事拘留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