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传唤次数并无严格规定或标准上限,这完全是由个案的特殊性质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等司法部门所需履行调查、核实并刑事起诉等职责所决定。通常意义上讲,只要是为了准确地掌握案件相关证据,确保诉讼流程能够正常运行,司法机关有权力依法对已获得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传唤。然而,传唤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要赶紧弄吗
对于是否应当尽早着手办理取保候审事宜,这主要依赖于特定案件的详细情况。通常而言,当某位涉案人员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时,尽早提出申请将对其产生积极影响。这是因为取保候审制度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条件下免受羁押之苦,从而为他们提供更充足的时间来筹备辩护、处理个人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全面权衡案件的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要书写还是去打印
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并未对其提交形式(如手书或电子文档)做出严格规定。然而,关键之处在于所包含的信息是否明确、精确且具有法律效力。通常而言,任何能够清楚地表明申请意愿、理由以及相关具体情况的方式(既可以选择手书,也可以选用打印)都是被允许的。然而,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均需确保文字工整易读、内容详实充分,以方便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并对此类请求进行全面且适当的审查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的传唤次数没有明确的固定限制,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的需要。一般来说,只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司法机关都可能依法传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传唤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