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伤鉴定都需要什么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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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鉴定得走这些程序哈。首先得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这可是重要凭证呢。然后呢,得提供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像病历啦、检查报告之类的都得有。接着呢,要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得把自己的身份搞清楚啦。最后呢,还得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这些材料可不能马虎,得真实、齐全,还得具备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保证鉴定顺利进行下去,可别少了啥东西哦。
做工伤鉴定都需要什么手续

一、做工伤鉴定都需要什么手续

在进行工伤鉴定的过程中,通常需要遵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您必须准备好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其次,您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件,其中应包含病历记录以及各项检查报告等详细信息;

此外,您还需向有关机构提交劳动者身份证明资料;

最后,您可能需要填写相应的工伤鉴定申请表格。总而言之,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您所准备的材料务必齐全、真实且具备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做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做

在申请进行工伤鉴定时,必须充分符合以下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您需具备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例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其次,您必须能够提供因从事本职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是职业疾病的具体事实依据,同时还需要伴随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材料,以此来支持您的主张。

此外,还须经历工伤认定程序,并成功获得工伤确认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工伤鉴定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做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在进行工伤鉴定之前,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步骤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首先,您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以获得法律认可;

其次,为了支持您的申请,请务必准备好所有有效的诊断证明材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等;接下来,您需要认真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详细描述您的伤情以及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此外,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您可能还需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明;

最后,请严格遵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鉴定会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需遵循的程序包括:准备工伤认定决定书、提供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病历和检查报告)、提交劳动者身份证明,并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这些材料需真实、齐全且具备法律效力,以确保鉴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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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①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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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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