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之下,我们不得不深思熟虑到,该股东是否曾有过未能充分地或者是根本没有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之嫌疑。若果真如此,那么在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困境之时,公司的债权人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那些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提出要求,让他们在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之内,为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公司倒闭股东怎么办理
当公司面临破产困境之时,股东们需采取一系列必要行动以及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股东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的清算程序。这个环节主要涉及到协助清算团队对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状况进行全面、详实的清查与评估。在此次清算工作中,股东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其实际出资金额为基础,尽责地承担公司的债务。若公司在清算之后剩余的财产仍然无法满足全部债务的偿还要求,即便股东已经按期全额注资,也无须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小组在完成公司财产的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等工作后,应拟定详细的清算方案,并提交给股东会议、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在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缴纳税款,清偿所有公司债务之后,如仍有剩余财产,则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则是按照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公司倒闭股东有没有责任
关于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应否担负相关责任这一问题,答案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复杂程度。从一般情况来看,只要股东已经全额缴纳注册资金并严格遵守了股东权益使用规定,同时不存在对公司、其他投资方乃至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那么在公司因正常运营失败而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股东通常无需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股东存在未完全履行或根本未履行其出资义务、非法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此情,我们必须审视股东是否未充分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若属实,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要求未完成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举旨在维护公司稳定,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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