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二审期间是不允许变更诉讼请求的。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对初审的裁判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案件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裁判结论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考虑。倘若在二审期间擅自改变诉讼请求,那么就等于提出了全新的诉讼主张,这无疑将会打乱整个诉讼程序的逻辑性和连贯性,从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妥当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期间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权限
进行上诉时,一般情况下我们无法改变先前提起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作为上诉的核心要素之一,其本质上是针对第一审判结果所提出的特定观点与要求,主要针对原判决或裁定中的事实认定及相应的法律适用展开深入考察与分析。在这个上诉过程中,变更原先提起的诉讼请求将有可能超越原一审已经设定的审判范畴,这显然违背了上诉程序本身的核心目标和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上诉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犯罪行为涉及非暴力性质;
根据法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实施附加刑法;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如果当事人健康状况欠佳,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值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若在羁押期限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上诉期间一般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上诉是针对一审裁判结果提出的,主要是对原审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等进行审查。如果在上诉期间变更诉讼请求,相当于提出了新的诉求,这可能会打乱诉讼程序,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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